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及其項目負責人信用評價辦法
- 發(fā)布時間:2019-05-18
- 發(fā)布者: 湖南省房屋建筑
- 來源: 湖南省房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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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guī)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市場秩序,構建“誠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建市〔2017〕241號)《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取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加強事中事后監(jiān)管的通知》(建辦市〔2017〕77號)等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業(yè)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及其項目負責人的信用評價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招標代理機構及其項目負責人信用評價(以下簡稱“信用評價”),是各級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和評價標準,對招標代理機構及其項目負責人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活動中產生的基本信息、優(yōu)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進行的量化評價。
第三條(職責分工) 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信用評價辦法和標準,對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業(yè)的招標代理機構及其項目負責人信用評價工作進行監(jiān)督指導。
縣級及以上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招標代理機構及其項目負責人的信用信息采集、公示、公開、異議處理、監(jiān)管等工作。
第四條(評價原則) 各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開展信用評價。
第五條(評價體系的構成) 信用評價由基本信息、優(yōu)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等3個部分構成。
第六條(評價內容和標準) 信用評價內容、分值、評價標準、有效期詳見附件1《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及其項目負責人信用評價標準》。
第七條(評價結果的產生) 信用評價結果由計算機自動生成,按照附件1的規(guī)定予以計分,每季度進行一次。
第八條(信用信息采集) 根據信用信息的來源,招標代理機構及其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自產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采集,具體方式如下:
(一)經營業(yè)績、規(guī)范化考評信息由評價系統直接從“湖南省招標代理機構動態(tài)監(jiān)管平臺”(以下簡稱“動態(tài)監(jiān)管平臺”)實施采集;
(二)納稅信用、社會貢獻、司法制裁信息由招標代理機構通過評價系統實施報送;
(三)資信評定、行業(yè)榮譽、行政處理、不良行為記錄信息由相應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通過評價系統實施采集。
信用評價的采集依據和主體詳見附件2《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數據信息的采集依據和主體》。
第九條(信用信息公示) 各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招標代理機構及其項目負責人優(yōu)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采集之日起通過“動態(tài)監(jiān)管平臺”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即予以公開。
信用信息的修正或撤銷,由原信用信息采集單位負責。原信用信息采集單位修正或撤銷信用信息前,應通過“動態(tài)監(jiān)管平臺”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個工作日。
第十條(異議的處理) 公示期內,招標代理機構及項目負責人對信用信息有異議的,可以向采集該信用信息的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并作出處理,同時予以公開。
第十一條(復核) 申訴人對申訴處理意見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上一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復核申請,復核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的20個工作日內做出復核決定,復核期間原認定結果有效。復核決定改變原申訴處理意見的,應當予以公開。
第十二條(評價結果公開) 信用評價結果發(fā)布時間為每季度末月30日,被評價人和信用評價結果運用人可通過“動態(tài)監(jiān)管平臺”查閱和打印。
第十三條(評價結果運用) 地方各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在日常監(jiān)管、政策扶持、評優(yōu)表彰等工作中應用信用評價結果。招標人可以將信用評價結果作為工程建設項目確定招標代理機構的參考依據。
第十四條(信用信息的延續(xù)) 信用信息有效期內,項目負責人變更從業(yè)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在原招標代理機構發(fā)生的信用信息記錄對其個人繼續(xù)有效,但不計入新入聘的從業(yè)單位,保留在原招標代理機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1日止。
附件:1.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及項目負責人信用評價標準(內含3個表格)
2.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及項目負責人信用評價數據信息的采集依據和主體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及項目負責人信用評價標準(基本信息)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及項目負責人信用評價標準(優(yōu)良信用信息)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及項目負責人信用評價標準(不良信用信息)
說明:
1.招標代理機構和項目負責人因同一事項同時被通報表彰的,按最高分值加分,不再重復加分;招標代理機構和項目負責人因同一事項受到司法制裁、行政處理、不良行為記錄中兩種以上處理的,按處理種類中最高分值扣分,不再其它處理種類重復扣分。
2.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業(yè)的招標代理機構和項目負責人受到各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其評分判定期限為360天,但行政處罰內容涉及處理期限的,評分判定期限不得低于行政處罰期限。
3.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業(yè)的招標代理機構不良行為記錄以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發(fā)布的時間為準。招標代理機構及其項目負責人不良行為記錄有效期為180天。
4.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統一在全國公布的不良行為記錄,作為我省招標代理機構及項目負責人的不良行為評價依據,在信用評價中按本辦法相關標準扣分。
5.項目負責人信用評價不涉及企業(yè)納稅信用、資信等級評定兩項內容,按滿分計。
6.招標代理機構報送納稅信用等級、社會貢獻、司法制裁信息時,應同時上傳相關文件或者其他證明材料。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及項目負責人信用評價數據信息的采集依據和主體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業(yè)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及其項目負責人的信用評價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招標代理機構及其項目負責人信用評價(以下簡稱“信用評價”),是各級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和評價標準,對招標代理機構及其項目負責人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活動中產生的基本信息、優(yōu)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進行的量化評價。
第三條(職責分工) 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信用評價辦法和標準,對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業(yè)的招標代理機構及其項目負責人信用評價工作進行監(jiān)督指導。
縣級及以上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招標代理機構及其項目負責人的信用信息采集、公示、公開、異議處理、監(jiān)管等工作。
第四條(評價原則) 各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開展信用評價。
第五條(評價體系的構成) 信用評價由基本信息、優(yōu)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等3個部分構成。
第六條(評價內容和標準) 信用評價內容、分值、評價標準、有效期詳見附件1《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及其項目負責人信用評價標準》。
第七條(評價結果的產生) 信用評價結果由計算機自動生成,按照附件1的規(guī)定予以計分,每季度進行一次。
第八條(信用信息采集) 根據信用信息的來源,招標代理機構及其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自產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采集,具體方式如下:
(一)經營業(yè)績、規(guī)范化考評信息由評價系統直接從“湖南省招標代理機構動態(tài)監(jiān)管平臺”(以下簡稱“動態(tài)監(jiān)管平臺”)實施采集;
(二)納稅信用、社會貢獻、司法制裁信息由招標代理機構通過評價系統實施報送;
(三)資信評定、行業(yè)榮譽、行政處理、不良行為記錄信息由相應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通過評價系統實施采集。
信用評價的采集依據和主體詳見附件2《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數據信息的采集依據和主體》。
第九條(信用信息公示) 各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招標代理機構及其項目負責人優(yōu)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采集之日起通過“動態(tài)監(jiān)管平臺”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即予以公開。
信用信息的修正或撤銷,由原信用信息采集單位負責。原信用信息采集單位修正或撤銷信用信息前,應通過“動態(tài)監(jiān)管平臺”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個工作日。
第十條(異議的處理) 公示期內,招標代理機構及項目負責人對信用信息有異議的,可以向采集該信用信息的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并作出處理,同時予以公開。
第十一條(復核) 申訴人對申訴處理意見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上一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復核申請,復核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的20個工作日內做出復核決定,復核期間原認定結果有效。復核決定改變原申訴處理意見的,應當予以公開。
第十二條(評價結果公開) 信用評價結果發(fā)布時間為每季度末月30日,被評價人和信用評價結果運用人可通過“動態(tài)監(jiān)管平臺”查閱和打印。
第十三條(評價結果運用) 地方各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在日常監(jiān)管、政策扶持、評優(yōu)表彰等工作中應用信用評價結果。招標人可以將信用評價結果作為工程建設項目確定招標代理機構的參考依據。
第十四條(信用信息的延續(xù)) 信用信息有效期內,項目負責人變更從業(yè)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在原招標代理機構發(fā)生的信用信息記錄對其個人繼續(xù)有效,但不計入新入聘的從業(yè)單位,保留在原招標代理機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1日止。
附件:1.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及項目負責人信用評價標準(內含3個表格)
2.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及項目負責人信用評價數據信息的采集依據和主體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及項目負責人信用評價標準(基本信息)
序號 | 項目 | 分值 | 評價內容 | 評價標準 | 有效期 |
1 | 經營業(yè)績 | 28 | 累計招標代理項目宗數 | 最近1年內累計招標代理項目宗數: | 360天,起始計算日期以中標通知書載明的日期為準 |
基本 | 排名第1-20名的得28分;排名第21-40名的得26分;排名第41-60名的得24分;排名第61-80名的得22分;排名第81-100名的得20分; | ||||
信息 | 排名第101名及以后但有招標代理項目的得18分,沒有招標項目的為0分。 | ||||
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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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累計招標代理工程總承包項目個數 | 按招標代理工程總承包項目個數計算,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標代理每個得1分,本項最高4分,最低0分。 | 360天,起始計算日期以中標通知書載明的日期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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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信用 | 4 | 企業(yè)納稅信用等級 | 招標代理機構的納稅信用等級以企業(yè)納稅信用評價信息表為準: | 企業(yè)注冊地稅務機關發(fā)布納稅信用評價信息之日起至信用評價結果公示之日止360天 |
A級納稅信用計4分;B級納稅信用計3分;M級納稅信用計2分;C級納稅信用計1分;D級納稅信用計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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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信評定 | 4 | 資信等級 | 省建設工程招投標行業(yè)協會組織的招標代理機構資信等級評定,按照評定等級計分:AAA級計4分、AA級計3分、A級計1分,B級不計分。 | 360天,起始計算日期以相關文件的發(fā)布日期為準 |
版塊 | 項目 | 分值 | 評價內容 | 評價標準 | 有效期 |
2 | 行業(yè)榮譽 | 6分 | 通報表彰 | 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工作中,受到市州以上住房城鄉(xiāng)建主管部門或建設工程招投標行業(yè)協會(學會)通報表彰的,以發(fā)文時間為準,未發(fā)文的以證書、獎牌發(fā)放時間為準:國家級每次計3分;省級每次計2分;市州級每次計1分。 | 相關信息經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進入信用評價計分之日起,360天 |
優(yōu)良信用信息 | 每個等級只計1個通報表彰。 |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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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貢獻 | 4分 | 證書、表彰、通報 | 招標代理機構積極參與應急救災,捐資助學、扶貧幫困活動的,以縣級以上行政機關、群團組織頒發(fā)的證書、表彰、通報文件為準:每項計2分。 | 相關信息經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進入信用評價計分之日起,360天 |
總計超過4分的,按4分計。 |
版塊 | 項目 | 分值 | 評價內容 | 評價標準 | 有效期 |
3 | 司法制裁 | 30分 | 司法機關 | 招標代理機構因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yè)務中的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每次扣20分; | 相關信息經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進入信用評價計分之日起,360天。 |
不良信用信息 | 判決文書 | ||||
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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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執(zhí) | 招標代理機構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的,每次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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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名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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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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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文書 | 招標代理機構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yè)務過程中受到縣級以上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每次扣15分。 | 相關信息經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進入信用評價計分之日起,360天。 |
但行政處罰涉及處理期限的,有效期不得低于行政處罰期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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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通報批評 | 招標代理機構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yè)務過程中受到縣級以上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每次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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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行為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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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不良行為 | 招標代理機構因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yè)務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或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認定為嚴重不良行為記錄的,每發(fā)生一起扣10分。 | 相關信息經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進入信用評價計分之日起,18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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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良行為 | 招標代理機構因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yè)務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或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認定為一般不良行為記錄的,每發(fā)生一起扣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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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guī)范化 | 20分 | 不規(guī)范 | 規(guī)范化考評分=招標代理規(guī)范化考評結果分數×20% | 相關信息經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進入信用評價計分之日起,180天 |
考評 | 行為記錄 |
1.招標代理機構和項目負責人因同一事項同時被通報表彰的,按最高分值加分,不再重復加分;招標代理機構和項目負責人因同一事項受到司法制裁、行政處理、不良行為記錄中兩種以上處理的,按處理種類中最高分值扣分,不再其它處理種類重復扣分。
2.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業(yè)的招標代理機構和項目負責人受到各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其評分判定期限為360天,但行政處罰內容涉及處理期限的,評分判定期限不得低于行政處罰期限。
3.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業(yè)的招標代理機構不良行為記錄以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發(fā)布的時間為準。招標代理機構及其項目負責人不良行為記錄有效期為180天。
4.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統一在全國公布的不良行為記錄,作為我省招標代理機構及項目負責人的不良行為評價依據,在信用評價中按本辦法相關標準扣分。
5.項目負責人信用評價不涉及企業(yè)納稅信用、資信等級評定兩項內容,按滿分計。
6.招標代理機構報送納稅信用等級、社會貢獻、司法制裁信息時,應同時上傳相關文件或者其他證明材料。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及項目負責人信用評價數據信息的采集依據和主體
序號 | 信息數據 | 采集依據 | 采集主體 | 備 注 |
1 | 經營業(yè)績 | (1)招標代理項目宗數; (2)招標代理工程總承包項目個數; | 平臺通過業(yè)務流程自動采集 | 宗數是指招標代理項目所編制的招標文件數量,時間以中標通知書產生之日計算。 |
2 | 納稅信用 | 企業(yè)納稅信用評價信息表 | 招標代理機構報送采集 | 省外入湘企業(yè)在湘設立多處分公司的,由其自行確認其中一處作為注冊地,并予固定。 |
3 | 資信評定 | 招標代理機構資信等級評定發(fā)文 | 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建設監(jiān)督處)直接采集 | 省建設工程招投標行業(yè)協會組織的招標代理機構資信等級評定。 |
4 | 行業(yè)榮譽 | 通報表彰文件 | 市、州以上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 | 限于受到市州以上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或建設工程招投標行業(yè)協會(學會)通報表彰。 |
5 | 社會貢獻 | 證書、通報表彰文件 | 招標代理機構報送采集 | 限于縣級以上行政機關、群團組織頒發(fā)的證書、發(fā)布表彰、通報文件。 |
6 | 司法制裁 | 司法制裁判決文書或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 | 企業(yè)、縣級以上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 | 招標代理機構按時申報的,評價系統按評價標準扣分;不按時申報的,評價系統按評價標準的扣分值加倍執(zhí)行。 |
7 | 行政處理 | 行政處罰決定書、通報批評文件 |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 | 限于縣級以上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行政處罰、通報批評。 |
8 | 不良行為 | 不良行為記錄文件 | 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建設監(jiān)督處)直接采集 | 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發(fā)布的不良行為記錄。 |
9 | 規(guī)范化考評 | 招標代理規(guī)范化考評結果分數 | 平臺通過業(yè)務流程自動采集 | 招標代理規(guī)范化考評結果分數×20%計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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