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擔保和經評審最低投標價中標履約擔保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時間:2019-05-18
- 發布者: 湖南省房屋建筑
- 來源: 湖南省房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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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行為,保障承發包合同履行,減輕企業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發〔2016〕49號)、《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6〕24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以下簡稱:工程總承包)、施工和監理投標擔保,以及采用經評審最低投標價法中標履約擔保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投標擔保是指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形式和金額向招標人遞交的,保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的規定履行投標義務的擔保。經評審最低投標價中標履約擔保是指采用經評審最低投標價法招標的,中標人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形式和金額向招標人遞交的,保證履行工程建設合同義務的擔保。
第四條 投標擔保可以采用承諾、現金和保函等形式。履約擔保應當采用保函形式。
第五條 投標保函和履約保函應當是銀行業金融機構、專業擔保公司開立的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獨立保函。
本辦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具有辦理相關業務資格的銀行業法人及分支機構。專業擔保公司是指與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銀行簽訂合作協議,并取得銀行一定額度授信的擔保機構。
第六條 監理投標擔保以及最高投標限價2000萬元以下工程總承包投標擔保和施工投標擔保應當采用承諾形式。
第七條 最高投標限價2000萬元以上4000萬元以下的工程總承包投標擔保和施工投標擔保可以采用現金或者承諾,也可以采用保函。最高投標限價4000萬元以上的,原則上采用保函。
第八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的規模和性質,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擔保,其中:采用現金和保函形式的投標擔保金額不超過最高投標限價的2%。
第九條 投標人向招標人遞交投標擔保,采用現金形式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通過投標人基本帳戶轉賬到達招標人指定的賬戶;采用承諾或者保函的,應當隨投標文件一同提交。
第十條 招標人應當將投標人的投標承諾和投標保函與招標文件和評標報告等資料一同保存。在公示評標結果時,將中標候選人的投標保函開立人名稱、經營地址、聯系電話等信息予以公示。
第十一條 投標擔保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保持一致。發生投標有效期延長情形的,擔保有效期應隨同投標有效期延長,但投標有效期延長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50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要求履行下列投標義務:
(一)在投標截止后至中標人確定前,不得撤銷投標文件或者對投標文件進行修改;
(二)在其被確定為中標人后,按照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與招標人簽訂合同;
(三)招標文件要求其中標后提交履約擔保的,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提交履約擔保;
(四)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退還投標擔保。
(一)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未中標的投標人的投標擔保予以退還;
(二)投標人遞交投標擔保之后終止招標的,在作出終止招標決定的同時將投標擔保予以退還;
(三)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中標人的投標擔保予以退還;
(四)投標截止時間前,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的,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其投標擔保予以退還;
(五)投標人不接受招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決定,自收到投標人不予接受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書面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其投標擔保予以退還。
(六)因特殊情況未按時發出中標通知書或者簽訂工程建設合同的,由投標人或中標人提出申請,經招標人同意,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將其投標擔保予以退還。
第十四條 投標人被確定為中標人后,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或者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有權對投標人以現金形式遞交的投標擔保不予退還;采用投標承諾的,將相關證明資料報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請給予投標人不良行為記錄;采用保函的,要求保函開立人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十五條 采用經評審最低投標價法招標的,中標人應當向招標人提交中標履約擔保。
(一)中標金額低于最高投標限價10%以內的,履約擔保不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二)中標金額低于最高投標限價10%以上的,履約擔保為最高投標限價減去中標合同金額后的差額。
第十六條 履約擔保應當在中標人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前遞交。招標人應當在收到履約擔保的同時,向中標人支付工程預付款,或者提交工程款支付擔保。
第十七條 招標文件應當明確擔保的提交時間、金額、形式、擔保條件和擔保有效期,以及不履行相關義務的處理措施。
第十八條 履約擔保的有效期自履約保函簽發之日起至合同約定的中標人主要義務履行完畢止。中標人合同主要義務履行完畢,履約保函自行失效。
第十九條 履約擔保約定的有效期屆滿之日前,工程項目因政策調整或者發包人原因中止施工3個月以上,或者工程建設合同解除的,經招標人、中標人協商一致,可以將履約擔保解除。工程恢復施工前應當重新辦理履約擔保手續。
第二十條 中標人與招標人簽訂工程建設合同后,未能按照工程建設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招標人有權要求保函開立人支付經濟賠償金。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要求保函開立人履行相關擔保責任時,保函開立人應當自收到書面索賠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招標人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
第二十二條 投標承諾和相關保函應當使用標準格式文本。保函開立人可以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增加相關條款,但不得違背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和工程建設合同約定的實質性內容,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專業擔保公司應當依法開展相關擔保業務。不得為取得兩個及兩個以上單位法人授權的人員開具兩份以上的參與同一招標項目或標段的投標保函。
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專業擔保公司應當將其營業執照、經營資格等信息上傳至湖南省住房城鄉建設網,供招標人、投標人查詢。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要求的投標擔保形式不符合相關規定,或者要求投標人提供的擔保金額超過本辦法規定的比例,或者不按照規定退還投標擔保;投標人遞交變造、偽造的保函,相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或者投標人不良行為記錄。
第二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專業擔保公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予以不良行為記錄,并由相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禁止開展擔保業務:
(一)超越擔保能力從事擔保業務;
(二)違反約定拖延或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三)在擔保活動中提供虛假信息;
(四)違規撤保或變相撤保;
(五)為取得兩個及兩個以上單位法人授權的人員開具
兩份以上的參與同一招標項目或標段的投標保函;
(六)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可以接受由投標人或者中標人購買的關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投標的保證保險和經評審最低投標價中標履約的保證保險。保險公司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開展相關業務,承擔保險責任。
第二十七條 全部使用非國有資金或者不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施工和監理投標擔保,以及采用經評審最低投標價法中標履約擔保,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10日。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以下簡稱:工程總承包)、施工和監理投標擔保,以及采用經評審最低投標價法中標履約擔保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投標擔保是指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形式和金額向招標人遞交的,保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的規定履行投標義務的擔保。經評審最低投標價中標履約擔保是指采用經評審最低投標價法招標的,中標人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形式和金額向招標人遞交的,保證履行工程建設合同義務的擔保。
第四條 投標擔保可以采用承諾、現金和保函等形式。履約擔保應當采用保函形式。
第五條 投標保函和履約保函應當是銀行業金融機構、專業擔保公司開立的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獨立保函。
本辦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具有辦理相關業務資格的銀行業法人及分支機構。專業擔保公司是指與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銀行簽訂合作協議,并取得銀行一定額度授信的擔保機構。
第六條 監理投標擔保以及最高投標限價2000萬元以下工程總承包投標擔保和施工投標擔保應當采用承諾形式。
第七條 最高投標限價2000萬元以上4000萬元以下的工程總承包投標擔保和施工投標擔保可以采用現金或者承諾,也可以采用保函。最高投標限價4000萬元以上的,原則上采用保函。
第八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的規模和性質,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擔保,其中:采用現金和保函形式的投標擔保金額不超過最高投標限價的2%。
第九條 投標人向招標人遞交投標擔保,采用現金形式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通過投標人基本帳戶轉賬到達招標人指定的賬戶;采用承諾或者保函的,應當隨投標文件一同提交。
第十條 招標人應當將投標人的投標承諾和投標保函與招標文件和評標報告等資料一同保存。在公示評標結果時,將中標候選人的投標保函開立人名稱、經營地址、聯系電話等信息予以公示。
第十一條 投標擔保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保持一致。發生投標有效期延長情形的,擔保有效期應隨同投標有效期延長,但投標有效期延長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50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要求履行下列投標義務:
(一)在投標截止后至中標人確定前,不得撤銷投標文件或者對投標文件進行修改;
(二)在其被確定為中標人后,按照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與招標人簽訂合同;
(三)招標文件要求其中標后提交履約擔保的,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提交履約擔保;
(四)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退還投標擔保。
(一)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未中標的投標人的投標擔保予以退還;
(二)投標人遞交投標擔保之后終止招標的,在作出終止招標決定的同時將投標擔保予以退還;
(三)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中標人的投標擔保予以退還;
(四)投標截止時間前,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的,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其投標擔保予以退還;
(五)投標人不接受招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決定,自收到投標人不予接受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書面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其投標擔保予以退還。
(六)因特殊情況未按時發出中標通知書或者簽訂工程建設合同的,由投標人或中標人提出申請,經招標人同意,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將其投標擔保予以退還。
第十四條 投標人被確定為中標人后,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或者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有權對投標人以現金形式遞交的投標擔保不予退還;采用投標承諾的,將相關證明資料報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請給予投標人不良行為記錄;采用保函的,要求保函開立人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十五條 采用經評審最低投標價法招標的,中標人應當向招標人提交中標履約擔保。
(一)中標金額低于最高投標限價10%以內的,履約擔保不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二)中標金額低于最高投標限價10%以上的,履約擔保為最高投標限價減去中標合同金額后的差額。
第十六條 履約擔保應當在中標人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前遞交。招標人應當在收到履約擔保的同時,向中標人支付工程預付款,或者提交工程款支付擔保。
第十七條 招標文件應當明確擔保的提交時間、金額、形式、擔保條件和擔保有效期,以及不履行相關義務的處理措施。
第十八條 履約擔保的有效期自履約保函簽發之日起至合同約定的中標人主要義務履行完畢止。中標人合同主要義務履行完畢,履約保函自行失效。
第十九條 履約擔保約定的有效期屆滿之日前,工程項目因政策調整或者發包人原因中止施工3個月以上,或者工程建設合同解除的,經招標人、中標人協商一致,可以將履約擔保解除。工程恢復施工前應當重新辦理履約擔保手續。
第二十條 中標人與招標人簽訂工程建設合同后,未能按照工程建設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招標人有權要求保函開立人支付經濟賠償金。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要求保函開立人履行相關擔保責任時,保函開立人應當自收到書面索賠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招標人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
第二十二條 投標承諾和相關保函應當使用標準格式文本。保函開立人可以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增加相關條款,但不得違背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和工程建設合同約定的實質性內容,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專業擔保公司應當依法開展相關擔保業務。不得為取得兩個及兩個以上單位法人授權的人員開具兩份以上的參與同一招標項目或標段的投標保函。
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專業擔保公司應當將其營業執照、經營資格等信息上傳至湖南省住房城鄉建設網,供招標人、投標人查詢。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要求的投標擔保形式不符合相關規定,或者要求投標人提供的擔保金額超過本辦法規定的比例,或者不按照規定退還投標擔保;投標人遞交變造、偽造的保函,相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或者投標人不良行為記錄。
第二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專業擔保公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予以不良行為記錄,并由相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禁止開展擔保業務:
(一)超越擔保能力從事擔保業務;
(二)違反約定拖延或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三)在擔保活動中提供虛假信息;
(四)違規撤保或變相撤保;
(五)為取得兩個及兩個以上單位法人授權的人員開具
兩份以上的參與同一招標項目或標段的投標保函;
(六)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可以接受由投標人或者中標人購買的關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投標的保證保險和經評審最低投標價中標履約的保證保險。保險公司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開展相關業務,承擔保險責任。
第二十七條 全部使用非國有資金或者不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施工和監理投標擔保,以及采用經評審最低投標價法中標履約擔保,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10日。